自行指示秤的技术要求 1、结构的一般要求。适用性:包括用途适用性、使用适应性、鉴定适应性等要求、保证性:包括防欺骗使用、偶然损坏与失调、控制器的设计、器件和预置控制器的防护、调制器的封装、重力补偿等要求。 2、称量结果的示值。称量结果的示值包括读数的重量、示值的形式、示值的极限要求。 3、数字指示装置和打印装置。包括示值的变化、平衡稳定、细分指示装置、多用指示装置、打印装置、记忆存储装置等要求。 4、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。包括zui大效果、准确度、置零装置的控制、数字示值衡器的零点指示装置、自动置零装置、零点跟踪装置的要求。 5、除皮装置。包括一般要求、分度值、准确度、运行范围、运行的可见性、扣除皮重装置、半自动或自动除皮装置、置零装置兼用皮重平衡装置、称量结果的打印等要求。 6、预置皮重装置。包括分度值、运行方式、运行的指示等要求。 7、称重传感器。包括zui大称量zui大分度数、zui小鉴定分度值等要求。 8、零售商品用衡器。zui大称量不大于50kg的零售商品用衡器的设计应符合下述方面的要求:主要示值、置零装置、除皮装置、预置皮重装置、可见性、细分指示装置,显著干扰误差、计数比、非固定悬挂式衡器等方面。 9、零售商品用计价秤的附加规定。包括付款额的计算、分度值、单价的设定、示值的保持时间、打印内容、打印的次数等方面。 10、价格标签衡器。除非必须满足以上要求外,还需符合重量显示器的作用、非操作状态下可以进行打印等要求。 |